贵州省毕节市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全市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详情如下:

  2023年1月3日,消费者陈女士到威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威宁自治县草海镇某家私城购买价值1200元的洗衣机一台,第三日出现了通电不运行的问题,陈女士与商家多次协商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陈女士投诉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电器类产品“三包”规定》,经调解,商家为陈女士退货退款。

  2023年2月6日,消费者马先生到威宁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1月6日在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某汽车店支付74600元购买了一辆轿车,2月1日汽车运行时出现异响。马先生要求商家对汽车进行全方位检查维修,商家以该车型4S店在七星关区为由要求马先生自行前往七星关区维修,双方协商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马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商家以该车型4S店在七星关区为由不予修理无依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调解,商家免费为马先生维修汽车。

  2023年2月17日,消费者任先生向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昌分局投诉,称其在纳雍县张家湾镇某宝贝店购买了价值108元的婴儿奶粉1桶。孩子食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经查看包装,任先生发现该奶粉已过保质期,要求商家赔偿未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任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店向任先生支付孩子医疗费用1200元,赔偿10920元。同时,该店涉嫌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依法对该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2月22日,消费者李女士向纳雍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纳雍县某职业技术培养和训练公司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驾驶培训,并缴纳了3680元培训费。报名时该公司承诺一个星期后开始培训,李女士等待一个多月也未接到培训通知,多次协商退费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李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该公司因自身原因,目前尚不能开展培训业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公司向李女士全额退还了3680元培训费。

  2023年3月31日,消费者吴先生到七星关区何官屯消协分会投诉,称其在七星关区水箐镇某铝合金店订购铝合金门窗,并预付定金10000元。铝合金门窗安装后,吴先生发现安装的铝合金门窗厚度为2.0mm,并非预定的2.5mm,便要求商家更换铝合金门窗并三倍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吴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免费为吴先生更换铝合金门窗,并赔偿1800元。

  2023年4月6日,消费者杨先生拨打12315投诉,称其在织金县三甲大道某修理厂花费1600元更换汽车刹车片。维修完成后,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多次提示更换刹车片,杨先生多次与该修理厂协商均未得到解决。后经某汽车4S店检查,该车辆汽车刹车片无更换痕迹,属原厂自带。杨先生遂要求该修理厂退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杨先生投诉的情况属实,该修理厂因管理疏漏,修理师傅未更换后刹车片及后刹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修理厂退还杨先生修理费1600元,并补偿400元。

  2023年5月9日,消费者秦先生到七星关区市西消协分会投诉,称在七星关区联通大道中环国际某公司预付1590元进行按摩消费,因原约定按摩师已更换,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秦先生与该公司多次协商退款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秦先生预付式购买服务后,该公司确实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1590元预付费用。

  2023年5月8日,消费者安先生到大方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大方县某橱具店定制衣柜,安装好后发现衣柜柜门不是约定材质。安先生要求两次返工后,该橱具店仍未提供约定的欧松板。安先生遂怀疑该橱具店以次充好,多次协商要求全额退款无果。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安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橱具店因为自身原因和工作人员疏漏出现货不对板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调解,该橱具店承诺为安先生按约定安装衣柜并保修三年,同时,赔偿2万元。

  2023年10月3日,大方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在大方县某超市付款130元购买大米1袋,该超市宣传称该大米“原价150元/袋,活动价130元/袋”。王女士回家后发现2023年8月购买的同款大米价格也为130元。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及时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王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超市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超市退还王女士货款130元。同时,虚构原价涉嫌价格欺诈行为,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依法对该超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2023年11月17日,消费者张先生到大方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大方县某商场订购了丹佛斯牌地暖,且签订了合同。在地暖即将安装好时,张先生与丹佛斯公司视频联系并请该公司查看地暖排线结构,丹佛斯公司确认该地暖非该公司产品。经鉴定,已安装地暖为耐克森牌地暖,张先生便要求商家按照合同约定更换丹佛斯牌地暖,遭到无理拒绝。

  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对投诉情况做核实。经调查,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且全屋地暖均已安装好,如拆除将严重破坏墙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向张先生赔偿8000元并完成后续安装,同时,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由耐克森公司负责售后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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